解析:
监外执行的适宜条件如下所示:
首先,犯罪分子若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方可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
其次,对于已经怀孕或是正在哺乳新生儿的女性罪犯,法律也给予了特殊照顾,允许其在哺乳期结束前暂时监外执行;
最后,对于因身体损伤或年迈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但又不适宜继续关押于狱中的罪犯,如果教唆他们暂时出狱并不导致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话,也是可以申请被判处监外执行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