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多少次数的面谈会晤。通常情况下,律师在公安阶段的面谈会晤次数为3至6次;在检察院阶段则可能达到3至4次;而在法院阶段,类似的会面也可能再发生3至4次。对于各类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侦查、拘留以及执行逮捕行动,均由国家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处理。
同时,检察活动、批准逮捕事宜以及由检察机关自行受理案件后展开的侦查工作及提起公诉等职责,亦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至于审判环节,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全面掌控。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出现,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