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框架下,盗窃罪和非法获取利益罪(俗称收赃罪)并非共同实施的犯罪类型。对于非法获取利益罪而言,其在刑法典中的法定名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是指行为人为掩盖或隐瞒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至于盗窃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如果收赃者在明知是他人通过盗窃手段获得的赃物后仍予以收购,那么无论是盗窃行为人还是收赃行为人均可能被司法机关查获,此时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司法机关可以对两起案件同时提起诉讼,但是在罪名认定方面,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只有当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合谋盗窃财物,并在事后收购该财物时,刑法才会认定双方具有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意图,只不过在具体分工上有所区别罢了。在此情况下,两人应被视为共同犯罪,均需承担相应的盗窃罪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