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工作者亦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然而需明确,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特定人群,即国家公职人员。这其中既包含了那些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涵盖了那些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