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减刑问题,需要由实施执行措施的相关部门提交至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并附上相应的减刑建议书。
然后,人民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工作,对于那些确实存在悔过或立功表现的犯罪者,将视情节轻重而裁定是否进行减刑处理。在未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之前,任何形式的减刑都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刑期则不得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