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在执行死刑之前,第一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告知罪犯享有与其近亲家属进行面见交谈的权利。若罪犯在此过程中提出了见面交流的请求并且提供了确切的联络信息,则该人民法院有责任将此事项通知到罪犯的近亲家属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