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指控者具备与检方会面的资格。
2、从调查部门对其首次进行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曰开始,被指控者便享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在调查期间,他们仅能委任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经过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批准后,同样允许与其在押的被指控者或被告进行见面和通讯交流。
3、受委派的律师有权向负责调查案件的部门,获取被指控者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信息,并有权提出与被指控者会面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给予安排会见的答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