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体质与社会阅历方面的因素,譬如,该人士具备较强的法律观念且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学知识,加之个人日常生活实践中所积累的关于何为合法、何为非法的经验判断,据此可对其是否明知出租或出借银行卡系违法行为进行合理推断。
2、考察其是否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若出租或出借银行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经济收益,则基本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此类服务的;
(二)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取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从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