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疑人实施行贿行为之后,被行贿方主动归还所收受款项者,仍然构成犯罪,原因在于行贿行为本身属于行为犯范畴,而非结果犯。只要涉案人员存在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实施行贿这一行为的事实发生,无论其行贿金额是否超出特定标准(即10,000元或30,000元),均已构成刑事犯罪。但需注意的是,若被行贿方能在第一时间内将所收受款项退还给行贿人,则该被行贿方并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