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位权限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私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应被认定为严重犯罪,视情节轻重予以刑事追究:
其一,挪用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
其二,挪用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其三,挪用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之间,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