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收受贿赂金额巨大且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并给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带来极度损失的罪犯,可依法判处极刑。若该类罪犯满足上述条件,然而表现出自首、立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诚悔过以及积极退赃等行为,或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则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者,可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外,如罪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因素,亦可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予以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