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实施了保释待审措施之后,嫌疑人再度被执行拘留,其最长期限一般定为十四日;但若涉及到流窜犯罪、频繁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分子,则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七天。此处所提到的“拘留”特指刑事拘留,具体来说即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