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获得执行机关的允许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倘若需要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区,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请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遵守执行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其次,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人员不能擅自前往特定地点;
最后,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秘密联络或者接触,也不允许参加某些特定类型的活动,并且不得使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重要文件受到损害。所有这些规定和限制均由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并监督考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