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所允许的最长期限为37天。这其中涵盖了从侦查机关提交的拘留请求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审查过程,再到实际执行拘留的时间段。之所以设定这样的时限,主要是出于案件侦破工作的需求,并且也充分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