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初犯者在涉及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问题上,是否会被执法机构立案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行的构成要素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于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为他们的此类行为提供了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持,或是在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方面给予了实质性的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话,那么就会被判定为涉嫌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即便初犯者也不能幸免,只要证据确凿,同样有可能面临被立案调查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