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并非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所构成的犯罪类型。侵占罪,其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对于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无视法律规定,擅自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拒不归还的这种违法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普遍公众,只要达到16岁以上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实施本罪。在主观心态上,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确知道这些财物属于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并且仍坚持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心理。
然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限于以下三类财物:
第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第二,他人遗留下来的遗忘物,这里需要明确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以及遗弃物之间的区别;
第三,他人的埋藏物。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大众,只要达到16岁以上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实施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