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
二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三是违法所得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
此外,以下几种行为也将构成帮信罪:
一是针对三个或以上对象提供了协助;
二是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来;
三是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四是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
五是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二十张;
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