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期间,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禁止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见面,须待相关妨碍侦查情况消除后方可重新提出会面请求。所谓妨碍侦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可能导致证据被销毁、篡改,影响证人作证或存在串供行为的可能性;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甚至潜逃的风险;可能导致同案犯规避、阻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被告人的亲属与罪行有所关联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