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的居留地是不可变更的,然而,若此类人员因合理缘由需离开其长期居住的城市或县城,他们可以经过法定执行机构的许可与批准来进行相关调整。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法规:未经执行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倘若他们的住所地址、职业岗位和通信方式发生了变动,则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据此可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原则上应留在当地,以保证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