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对应的各项规范和法律条款。这里所述之“拘传”,特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到案并接受审讯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力最为轻微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都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此项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