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规定所涵盖的对象主要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内具备合法身份的在职员工。此处“自然人”系指具有不同社会阶层身份的个体成员;
2.“董事”及“监事”分别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内担任重要职务者,此类职务的任职人需确保自身并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同时作为公司运营管理的核心力量,其拥有相应的职权权利,因此,在必要情况下可视为本罪的实施主体;
3.除了公司中的“董事”与“监事”之外,还有诸多承担重要职责的管理人员如经理、部门主管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工人们,他们亦需保证自身未曾受雇于国家公职机构,同时可能因为职务职能或工作内容而具有特定的职权,故可能因为借助职权或工作便利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从而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此外,还包括了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员工,例如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