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听证活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自行政机关向其发出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天之前,将具体的听证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一位申请人,并确保在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公开公正的听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