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不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任何有关案件的线索,无论这是揭露和检举犯罪的行为所带来的立功线索。
同时,我们也无法允许委托人利用律师事务所的电话进行与外界的通话联系。
另外,我们不能采取任何方式来帮助当事人串供、销毁、伪造或转移相关的证据材料。我们同样不能带非律师行业的人士参与到会见过程中,更不能携带当事人的家属进入会见现场。
最后,我们不能向当事人传递在监管场所内被禁止的各类信息以及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