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令,属于赌资范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为现场查获的、且实际用于参与赌博活动的财物及其他各类款项;
其次,是指所有代币、有价证券以及各类赌博积分等实物所代表的价值总额;
再者,便是在各类赌博机器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所实际代表的货币价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