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执行过程中,取保候审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交至公安局指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保管。
2、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金将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由其亲属、法定代理人或是单位等,直接向公安局授权的特定银行专户进行交纳。
3、对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情况,应当遵循能够有效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确保其不会干扰、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这一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