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与单位犯罪毫无关联之处,原因在于侵占罪无法满足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侵占罪,即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将原本由他人委托或保管之财物、遗忘物品或埋藏之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拒绝归还给受害者本人的恶劣行径。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之中,并未在侵占罪范畴中明确提及单位犯罪现象。依照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法人团体并不是侵占罪的合法主体。这种罪状的区别在于其主旨要件的显著差异,正是这些差异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最为核心、最为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员工。无论这些机构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只要其员工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均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
然而,贪污罪的实施主体却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同时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那些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同时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