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被依法刑事拘留的人士将会被羁押于本地看守所之中。而所谓刑事拘留,也即是我国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对那些应当受到逮捕制裁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进行司法监管的强行手段。在此期间,除了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见面会谈之外,其余人员均不得进行探望。尽管如此,家属仍可以为他们送去日常用品以及必要的生活费用。
然而,只有在案件最终得以宣判且生效之后,家属才能够进行探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