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涉及到刑事拘留问题,首先务必要立刻向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咨询关于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实质情况。
其次,您还有权向相关办案机关询问被关押的确切地点。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有关人员的讯问或拘留时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严禁采用传唤、拘传等方式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物品扣押的期限。
此外,公安机关在拘留特定人员之后,除非有阻碍调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原因以及被拘留人员的关押地点,通知其家属或所属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