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已被拘捕的有罪嫌疑人,其最终的法律裁决和对其的刑罚惩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后才能确定;而单凭治安部门拘押或侦查的嫌疑人身份便断言其即将面临刑罚,显然是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的。
同时,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严重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预备阶段、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