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拘并不等同于前科。刑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仅代表一种司法程序上的状态;而前科则被视为犯罪的记录标志,唯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定性之后,方能被认定为“前科”。若在刑事拘留之后,经审查案情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最终被宣告无罪,那么便不会留下前科纪录。
然而,若行为人的行为确属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那么该行为人将会被认定为具有前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