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取保候审开始至十二个月期满为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进行的取保候审活动,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了确保未被拘捕或已被拘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