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
首先,犯罪故意的内容及产生的时间有所差异。对于盗窃罪来说,行为人明确知晓自己采取的是不为被害人或者其财产所有权人所知悉的秘密方式进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这种犯罪故意只能在其意图非法获得他人财物之前产生。
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他们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这其中包含了对相关规定限额以及规定期限的明知,以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追求。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者亦存在显著差别。盗窃罪的实施手段只能是秘密手段,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则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超过规定限额的透支,经过催收仍未归还;另一种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同样经过催收后仍未归还。
再者,犯罪对象也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区分点。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必须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拥有的他人财物,然而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本身成为了犯罪工具,这是该罪行所特有的特点。
此外,关于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者也存在差异。尽管盗窃罪的行为人在窃取他人财物后可能会主动退还,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主动退赃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后,在主体要件上,盗窃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便可构成此罪;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则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那些通过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的人员,以及未经正常申办程序而因诸如借用、拾取、收购、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均无法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