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被治安拘留的人最长拘留期限为14天;若检察机关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执行逮捕手续;而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2.关于侦查的时间,并未有明确界定;但是在完成侦查任务之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3.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结案,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