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被拘留人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刻起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家属是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探望的。只有当法院对该案做出最终判决之后,家属方可依据合法程序前往被告人家属探访;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通知书应在被拘留者被羁押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其家属手中;
3.辩护律师有权在特定条件下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其与家属进行书信往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