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服刑的期间内,亲属可以进行探视,但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拘留有三种: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师可以会见。这在我国刑诉法、民诉法、治安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拘留人员会见
(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二)会见时间:星期一、三、五的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会见;
(三)会见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
(四)会见时只限送零用钱、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收水果、烟酒、菜肴、食品等。会见人员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值班民警检查后方可带入所内,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拘留室;
(五)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本人的律师执业证、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的委托书或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
拘留期间,一般是可以进行探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期间的探视行为有且仅有一次,并且不可以接收食物和其它违禁物品。另外,拘留期间的探视人应当经公安机关的审查,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探视。探视一般应当在上班时间进行,并且在公安机关的监视下进行合法的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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