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拘留执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明书以示合法性。在实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须立即将被拘留者移送当地的监管机构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的期限。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在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相关情况,除非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无法及时告知或由于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罪而通知则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
然而,当这些特殊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