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基础原则性条款: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内,涉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条款,并禁止实施以下各类违规行为:
(1)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地区;
(2)如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干扰;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也不得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通口供。
2、特殊要求: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条或多条:
(1)不得随意进出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通过信件来往;
(3)不得参与特定类型的社会活动;
(4)将护照、出入境证件及驾驶执照等重要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