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准备的相关证件以及办理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必须出示并提供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及其相应的复印件;
其次,根据授权要求,律师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个步骤是由律师所在的律所出具一份专门针对会见在押犯人的函件;
最后,律所还需开具另外一份用于会见在押犯人和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以上这四种文件,即所谓的律师会见四合一材料,分别应用于向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进行申请与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上述文件后,侦查机关将回复一封“关于会见的公函”,在此基础上,律师应该把这份公函连同之前提到的四合一材料一并提交给看守部门。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还需要额外向看守部门提交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