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依法刑拘,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涉案具体事宜。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享有了解自身被关押地点的权利。依照现行法规,警方对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时,时间不可超出12小时,且不得借此方式将其变相羁押。
此外,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之后,除非存在妨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原因及关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