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批捕以后,其在接受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享有与律师会面的权利。
另外,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前,每一位涉嫌犯罪的公民都有权获得与其授权的律师进行交流的机会。若当事人因经济原因无法自行聘请私人律师,则可由法院指派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关于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犯的频率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需持有效证件及专门的介绍信方可会见被羁押的人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