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羁押之人若欲申请取保候审,需遵循相关程序,即分别由裁定机构与执行机构负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等三方机构皆有权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这三者均可称为裁定机构。
然而,由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独家的执行权,所以其亦为唯一的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