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掩盖或隐匿涉及毒品、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受贿、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诈骗等多种严重犯罪活动的收益及其产生源泉的具体状况及本质属性,相关人员可能会采取诸如提供资金账户、将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是有价证券等多种手段,或借助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实现资金的流转,从而触犯洗钱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