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其拘押的人员转为逮捕,必须在该人被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获得相应的批准。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即嫌疑人存在流串作案、多次作案或与他人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