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适用于为涉嫌犯罪之人实施取保候审之法定要件:
1.若已经羁押期限届满却仍未结案并经审查确需进行取保候审之情形;
2.在犯罪行为上可能会被处以较轻微刑罚者;
3.并非累犯并且亦非犯罪集团首脑成员者;
4.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我照料,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而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