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行为的证据种类如下:
1.物证及书证:包括有关场所的物品痕迹、犯罪工具以及书面文件等载体上所承载的与强制猥亵事件相关的信息。
2.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自然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词。
3.被害人陈述:指受害者对自己遭受强制猥亵行为的过程和感受进行描述和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涉嫌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进行供认或辩解。
5.鉴定结论:指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根据科学原理和技术手段,对涉及强制猥亵事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检验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记录现场情况、物证位置、人身特征等内容的文字材料。
7.视听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数据以及运用专门技术设备获取的信息资料等多种形式。
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该行为发生在聚众场合或公共场所,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多名或多次儿童;
(2)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3)导致儿童受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4)猥亵手段恶劣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