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均为犯罪行为的未完成状态,亦即均未能达到既遂之结局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无论是因何原因导致未遂或是预备,其核心特征皆是源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而无法实现既遂的境地。
然而,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之间的差异在于是否已经启动实行行为。犯罪预备通常包含了准备犯罪的阶段,但由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使得行为人未能展开实际的犯罪行动;相较之下,犯罪未遂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受限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成既遂的状态。
在评价罪犯行为的过程中,判断其是否已构成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的标志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动作。
此外,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的另外一个重要元素便是对犯罪行为是否得到了圆满实现的判断。所谓的犯罪未得以实现,实质上是指由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使得原本的犯罪计划或意图因遭受客观因素的阻碍而被迫终止的状态。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他们的特徵都是由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圆满实现。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的激烈反抗;
其次,犯罪行为被现场目击者发现;
再次,第三方的干预,例如警方的介入;
最后,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如存在严重的生理或心理缺陷等。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因为行为人的认知错误而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圆满实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