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采取拐骗、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中转等手段,致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与尊严,则将被判定犯下拐卖儿童罪。该犯罪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1.客体主件:受害者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是本罪主要打击的对象;
2.客观主件:本罪的客观体现形式是通过非法拐骗、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中转儿童的行为来实现;
3.主体主件:本罪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全人类;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