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确认并无任何违法犯罪事件发生之前,倘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再发现有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现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制性处理,这其中包括传讯(拘传)拘留以及批准逮捕等多种方式。
2、鉴于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如未彻底查明真相,是绝不会轻率放人的。一旦释放后再次实施拘禁,其程序将会变得颇为繁琐。
此外,此举也是为了防范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当事人可能会意图销毁证据、串通口供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等情况的出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