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抢劫罪,其关键性证据主要涵盖了受害者、现场目击证人和掌握着相关信息的证人的证词;
此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辩护。而在所有的证据类型中,它们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实物证据,如所涉及案件中的物品或工具;
第二类是书面证据,例如文件、信件等;
第三类是证人证言,即目睹案发过程的人所提供的证词;
第四类是受害者的陈述,他们对事件的描述和感受;
第五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或书面的供述和辩护;
第六类是专家的鉴定意见;
最后一类则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形式的记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