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害人无力反对申请取保候审,在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均可依法提出申请:
(1)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个人及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3)已患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亦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威胁者;
(4)待羁押期限结束后,相关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